张家窝中学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体质健康,是指人体在先天遗传性和后天能动性的基础上,所表现出的身体形态、生理功能、运动能力、对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良好状态。
第三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第四条 对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由学校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体育活动
第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学校体育设施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建设学校体育场地,配备体育设备、器材。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设备和器材的管理维护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学校不得将体育场地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设备和器材。
第六条 学校体育场馆在课余、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向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七条 学校每年召开运动会,经常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体育活动。
第八条 学校在核定的教师编制数量内,根据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专职体育教师。体育课应当由专职体育教师授课。体育教师组织开展大课间、课外体育活动、运动队训练及体育竞赛等活动的,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九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不得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
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应当加强学生身体素质和体能练习,并以室外活动为主。
第十条 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身心特点开展体育教学活动,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保证学生适宜的运动负荷,确保学生体育运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学校根据病残、体弱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保健活动和康复锻炼。
第十一条 注重发展学生的体育运动兴趣和特长,使每个学生掌握两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养成体育锻炼习惯。
鼓励开展具有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的体育运动项目;制定并实施阳光体育运动方案。
第十二条 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制定并实施阳光体育运动方案,每天上午安排一次不少于三十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
认真执行国家体育教学标准,保证体育活动质量,确保每个学生有足够活动时间。
第十三条 组织学生进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确保测试成绩真实和准确。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的,方可参加三好学生评选。
第十四条 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在组织学生进行体育锻炼和测试时,应当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机制,做好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群体性安全事件。
按规定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张家窝中学
2020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