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中学办学章程
(2018年9月21日经张家窝中学第十四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党政联席会审定,报西青区教育局指导检查,自2019年1月1日公布施行。)
序言
张家窝中学始建于1957年7月,初名为张窝小学带帽初中班,1958年8月更名为天津红旗二中并迁址张家窝村东南,1959年8月更名为张家窝中学。2014年9月学校迁至新址。
作为西青区重点完全中学,学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积极践行“责任引领,健康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队伍强校、质量立校、科研兴校、文化润校”的办学思路,以“培育热爱祖国、担当责任、习惯良好、身心健康和具有相当知识能力的合格公民”为育人目标,以“担当责任、 追求卓越”为校训,积极培育“立德、立言、立行” 的教风、“求实、求知、求新”的学风、“担当、合作、发展”的校风。办学理念、“一训三风”形成了校园文化的核心内容,引领广大师生努力打造师生和谐发展的精神家园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责任校园。
学校曾先后获得全国现代教育技术实验校、全国两省一市高中课改优秀校、全国校园足球示范校、天津市首批实施素质教育“三A”学校、天津市文明学校、天津市义务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天津市艺术教育先进学校、天津市法制教育先进学校、天津市优秀家长学校、天津市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天津市社会公认满意学校和质量百优示范校、天津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天津市中小学日常行为规范示范校、天津市教科研先进单位、天津市民主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天津市基础教育科研先进单位等多项荣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校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中学;住所地址为: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张家窝村。
第三条 本校由天津市西青区教育局举办,经天津市西青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登记, 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区属完全中学。
第四条 学校初中面向西青区张家窝镇招生,招收镇内符合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实施初中三年义务教育;高中面向全区招生,招收本区内符合条件的初中毕业生,实施高中阶段三年基础教育。初高中招生规模以西青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二章 办学宗旨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坚持 “责任引领,健康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以德为先、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人成才,并为他们的责任人生奠基。责任引领,即坚持对学生开展责任教育,通过多种教育形式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责任情感和责任能力,强化责任行为,养成责任习惯,使学生学会对自己、对他人负责,特别是要让学生学会对社会、国家、人民负责,着力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怀和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健康发展,即坚持面向全体学生,通过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平台,为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促进每个学生在学会做人、学会负责、学会求知、学会健体、学会审美、学会做事中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和生动活泼、主动地个性发展,为他们今后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六条 学校在“责任引领,健康发展”办学理念的引领下,完善“队伍强校、质量立校、科研兴校、文化润校”的办学思路及办学举措,并结合完全中学各年级学生的实际情况,明确起始年级 “规范言行、培养习惯、夯实基础”,过渡年级 “关注细节、精雕细琢、蓄势待发”,毕业年级 “明确目标、分层强化、拼搏达愿”的阶段性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通过“习惯、理想、感恩”为主题的各年级责任教育体系的构建等多种途径,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进而实现“学生喜欢,家长满意,社会赞誉”的办学目标。
第七条 为践行办学理念,学校围绕精神文化、环境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课程文化、网络文化等方面,积极构建以责任教育为主题的学校特色文化建设体系,进一步提升学校的文化内涵和办学品质,与此同时,提出“培育热爱祖国、担当责任、习惯良好、身心健康和具有相当知识能力的合格公民”的育人目标,确立 “担当责任、 追求卓越”的校训和学校精神,明确“立德、立言、立行” 的教风,“求实、求知、求新”的学风,培育校园“担当、合作、 发展”的校风。办学理念、学校精神和“一训三风”形成了学校文化的核心内容,引领着广大师生努力打造师生和谐发展的精神家园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责任校园。
第八条 【学校标识】
校旗: 校徽: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设副校长,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党务、人事、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条 依据《普通高中校长专业标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校长应履行以下专业职责:
(一)规划学校发展。系统分析学校发展状况,传承学校优秀文化,发现面临的主要问题、形成学校发展思路、制定学校发展规划、确定学校发展的关键措施,凝聚师生智慧、办出学校特色;
(二)营造育人文化。把“立德树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全面加强学校德育体系建设,并将学校文化建设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方面,把文化育人作为办学治校的重要内容与途径;
(三)领导教学课程。尊重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提升对课程教学的领导力,开展学科教学、课程建设的研究,创建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为学生提供多样的课程教学资源,促进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 引领教师成长。尊重教师职业特点和专业发展规律,注重激发教师发展的内在动力,通过积极构建学习型教师团队、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制度、开展师德师风教育等,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五)优化内部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崇尚以德立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教代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实行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健全学校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等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学校各种应急管理机制,努力构建平安校园;
(六)调试外部环境。重视学校与家庭、社会(社区)的沟通。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完善家庭和社会(社区)参与学校管理的机制,积极发挥学校在社区建设中的文化引领作用,注重加强校际合作,整合办学资源,优化育人环境。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由党组织与学校领导班子共同组成的党政联席会,作为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讨论关于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由行政领导班子组成的校长办公会,对党政联席会规定职能以外的日常学校事务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 校党组织是党在学校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校党组织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政府、督学、法制副校长等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实现学校科学决策、民主监督。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基本建设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资产处置以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等决策事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论证,开展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建立完善职能部门论证,邀请专家咨询、听取教师意见、专业机构或主管部门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选举能代表全体家长意愿的在校学生家长组成的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家长委员会具体职能:
(一)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计划和重要决策,特别是事关学生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予以支持,积极配合对学校开展的教育教学进行监督,帮助学校改进工作;
(二)参与教育工作。发挥家长的专业优势,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发挥家长的资源优势,为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提供教育资源和志愿服务,发挥家长自我教育的优势,交流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学方法;
(三)沟通学校与家庭。向家长通报学校近期的重要工作和准备采取的重要措施,听取并转达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及时反映家长的意愿,听取并转达学校对家长的希望和要求,促进学校和家庭的相互理解。
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党务行政办公室、德育处、教务处、总务处四个职能部门,分管学校党组织建设、人事、行政、德育、教学、后勤保障等,具体落实相关职能。各支部、各年级组、各处室、各教研组对以上部门负责,确保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工作落实。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学校各职能部门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校内维权】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德育处、党务行政办公室分别为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规范申述程序保证师生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校内纠纷调解制度。以各部门工作职责为基础,以德育处、党务行政办公室为主要部门,明确工作原则及程序,化解校内纠纷,构建和谐校园。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并统一公开招聘,学校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分工。对不能胜任本岗工作及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教师,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培训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一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依据学籍管理办法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学校按《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学生义务】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品德、学业水平检测,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学生综合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对违反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相应的教育、批评和处分。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扶困助学等活动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六条 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学校建设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医务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规程》,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由“分管校长、德育处、年级主管、班主任”组成的校内管理网络。德育处是负责德育工作职能部门。年级主管统筹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班主任协调各科任老师,联系家长,落实各项教育计划。同时,建立学生会,加强学生自我管理网络。
学校密切联系家庭、社会,努力办好家长委员会,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为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增强教育合力。
第四十条 班级管理实行班级事务自主管理,积极开展班级文化创建,建立民主、和谐、快乐、互助的班级氛围,形成紧张而活泼、积极求知的班风学风。
第四十一条 学校加强教学管理。建立由“分管校长、教务处、教研组、备课组”组成的管理网络。设置“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组织教学研讨。教研组定期开展教研活动,落实教学、教研计划,完成教学、教研任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学校认真落实课堂常规管理,每节课时长为45分钟,授课教师为课堂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循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教师必须以课程标准为指导,按照课时进度和教学方案,认真有序地组织全班学生进行学习活动。
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通过引进新理念来打造高效课堂,鼓励教师积极探索教育新模式,加强理论学习研讨,提高理论实效,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交流学习心得,了解教育教学动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三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统一使用、征订教材,杜绝不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积极倡导“科研兴校”,营建学习型学校。学校建立教科研管理制度,突出以校本研修为载体,将科研与学校德育、教学、队伍建设结合起来,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行为与管理行为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推动学校整体发展。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对师生的综合考核、考试评价机制,公平、公正评价师生。
第四十七条 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学校建立卫生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五十一条 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为全校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在必要情况下进行心理健康干预。开设心理健康课,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五十二条 学校电教中心负责信息技术教育的有关事宜,及时总结和推广信息技术教育教学的经验,指导教师使用现代教学设备、技术和手段,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教学质量,推进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第七章 财务及资产
第五十三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058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西青区财政局全额拨款。
第五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产管理制度。完善学校设施、设备使用和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校产登记、各种设备设施由专人管理和保养,及时对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如确实无法使用的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第六十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加强校产管理,完善学校设施、设备使用和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损毁或流失。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八章 后勤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报告厅、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八条 学校委托第三方咨询造价公司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引入“A”级资质餐饮公司承包经营食堂,并将保证食品安全作为合同内容中的强制性条款。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餐饮公司具体实施的食堂管理机制。努力实现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托物业公司对学校进行清洁保洁,设备维护维护,宿管服务。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管理与监督,不断提高物业公司服务质量。
第九章 安全保障
第六十条 学校执行《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优化校园育人等学习、工作环境,建立健全卫生工作检查制度,保障师生身心健康。
第六十一条 学校健全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应急机制,定期开展师生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校舍、设备及师生安全。
学校依靠张家窝镇政府、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共建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开展实践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在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安全的前提下,学校有计划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党总支部对办学实行组织监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西青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实行政府监督,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学实行社会监督,学校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党政联席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党政联席会审定,报西青区教育局审核。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及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党政联席会审定,报天津市西青区教育局核准后即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本章程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